武汉法院将AI生产成本列为版权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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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汉一家法院确立了一项先例,将人工智能制作成本作为计算版权侵权赔偿的法律因素。该判决涉及一起纠纷,其中一部由AI生成的短剧在发布后不久被复制并更改标题和广告后重新发布。法院认定该作品为受保护的视频资产,因为人类员工在剧本创作、提示词设计、输出选择和编辑方面行使了创意控制权。通过将AI仅视为工具,这一裁决加强了中国对借助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作品的现有版权保护。除了传统的衡量标准如时长和传播范围外,判决还特别考虑了与AI工具相关的令牌使用量和许可费用。原告因侵权行为获得2万元人民币(约2900美元)的赔偿。法院还建议创作者保留详细的剧本、提示词草稿和项目文件记录,以支持未来的法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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